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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师(珠)校发〔2015〕1号】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1/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教学督导工作,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保障学校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根据我校教学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立教学督导制度是学校推进教学管理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措施,教学督导组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成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组,通过督导工作了解教师教学及教学管理情况,为全面评价教学质量提供依据,达到督促引导教职员提高教学及管理水平,加强学校教学质量监控的目的。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以督促改,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管建结合,重在发展”的原则;充分相信、尊重、依靠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和教职员,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各方面支持、配合和参与教学督导工作的积极作用,倾听各方面对教学督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允许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和教职员对督导评价结果提出意见或向学校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提起申诉。

第四条 教学督导在按学校规定进行工作的过程中,不受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无需事先告知有关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和教职员,所有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和教职员都应积极配合督导组的正常工作。对于干扰、抵制教学督导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聘任

第五条 教学督导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在教务处的具体组织安排下,参与教学调研、教学质量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教学督导组由学校、教学单位两级组成。学校教学督导组专家不少于10名,设组长1名,由学校聘任。教学单位教学督导组专家一般不少于2名,由教学单位聘任。

第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专家的选聘,由教学单位推荐,教务处提名,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教学单位督导组由各教学单位组建,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学校督导组按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合理搭配组成。督导专家聘任条件是:

(一)热爱教育事业,热心教学督导工作;

(二)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三)有先进的教学理念,了解国际国内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新趋势;

(四)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有较强的教学研究和教学指导能力,工作认真负责;

(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教学督导要通过开展督导工作,了解教师教学质量、教学组织与管理情况,帮助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督促教学单位及管理部门加强教学管理,督促教学单位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负责全校所有教学活动的督导工作。教学单位教学督导组负责本单位教学活动的督导工作。学校、教学单位教学督导要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分工协作,共同促进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主要通过教学活动督导、教学检查巡视、专项督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开展督导工作。具体工作任务是:

(一)教学活动督导:校级督导平均每周听课不少于1次,教学单位督导每周听课时数由教学单位自定;教学督导每次听课时应佩戴督导胸牌,提前到达教室并至少听一节完整的课;听课后通过适当方式与任课老师沟通,提出建议。除课堂听课外,督导还要对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中的教学准备、实际操作、能力培养等方面进行测评,及时掌握教学信息,指导和协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加强教学质量监测。

(二)教学检查巡视:根据教学工作进程,定期、不定期开展教学活动检查和日常教学秩序巡视。

(三)专项督查:每学期进行专项督查的项目包括抽查教案、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试卷、毕业论文、教材使用等。

(四)专题调研:根据工作需要,对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风学风、教学条件(例如实验室建设)等问题进行专项调研。

(五)参与教学质量研讨会议,参与优秀课、教师教学评比等教学评奖和考核活动的评价工作。督导听课中发现的优秀教师和课程将作为对老师进行表彰的依据。

(六)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学校督导组应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研究制订教学督导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部署教学督导工作任务,加强督导组与学校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工作经验与体会,对学校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在督导课堂教学等活动时须完成听课记录等信息反馈表,并及时反馈给教学管理部门。校级督导听课记录等信息反馈表提交教务处,教学单位督导听课记录等信息反馈表提交本单位。学校教学督导应每两周将听课记录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应及时汇总督导听课信息和建议,反馈给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教务处和有关教学单位反映。教学单位督导反馈听课记录等的要求由各教学单位自行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督导工作津贴标准由学校教务处制定和支付;教学单位督导津贴标准由各教学单位在不超过学校最高标准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