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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考试和成绩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师(珠)教通﹝2018﹞10号】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4/26    

各教学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考试和成绩管理,规范试卷、监考、成绩评定、成绩登载等环节的工作,依据《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课程考核与评价工作细则》(师(珠)校发[2018]28号)的要求,现将相关重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试卷审定与管理

教学单位应进一步完善试卷的审核程序,并明确试卷印刷、保管、交接等环节的工作要求,责任到人。在试卷正式印制前,须指定专人对试卷内容及形式进行核查,避免错印、漏印;鼓励使用试题与答题卡分离方式制卷;多页试卷应装订并标明页码和总页数。

二、规范考试监考与管理

1.每考场至少应配备2名监考人员,100至150人考场配备3名监考人员,151至200人考场配备4名监考人员,依此类推。监考人员原则上须为我校在职教职员。

2.教学单位应将监考安排报教务处备案,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监考教师不能履行监考工作的,须于考试前一天向考试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考试组织单位批准后方可更换;监考教师在考试当天遇突发情况不能履行监考工作的,须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调整,并报考试组织单位备案。

3.原则上主讲教师须全程参加所授课程的考试过程,教学单位安排考试时间应尽量避免与主讲教师的其他教学活动冲突。

4.考试前5分钟,监考教师须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守则》,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如发现考场异常情况须遵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考试考生违规处理指引》完成相关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成绩评定

1.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原则上,期末成绩占比不低于课程成绩的60%。对于平时考核手段丰富、质量较高的课程,可适度降低期末成绩的占比(但不得低于课程成绩的50%),由教学单位提出说明并报教务处备案;其他特殊情况的可提交说明报教务处备案。

2.教学单位应确保课程平时成绩评定有依据,同时呈现合理的区分度。

3.主讲教师在期末成绩评阅过程中,如发现评分标准不全面、导致成绩呈现显著偏态,可向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单位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通过修改评分细则等方式在成绩录入截止时间前进行纠正,并在课程成绩分析报告中加以说明。

四、进一步规范成绩登载与公布工作

1.课程成绩登载包括成绩录入、提交确认、下载保存并审核《课程成绩登记表》,其中《课程成绩登记表》是课程成绩评定的最终依据。

2.原则上,主讲教师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登载课程成绩。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登载的,应提前填写《教师延迟登载成绩审批表》,经教学单位、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延迟登载。

3.主讲教师在教务系统中提交正考课程成绩后应立即下载《课程成绩登记表》进行审核,如发现有成绩缺漏、错误等情况,须及时向教学单位汇报,教学单位教务老师将已提交课程成绩做退回处理后,主讲教师应进行修改并再次核查与确认。主讲教师在教务系统中提交补考成绩后,成绩即同步向学生公布,因此,主讲教师在提交补考成绩前,须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再提交。

4.正考成绩公布前,教学单位应关注所有课程教学班级成绩的分布形态,发现问题须及时分析。

五、规范特殊情况学生的成绩登载

1.对于缓考的学生:平时(含期中)成绩应与正考学生的成绩一同录入,期末成绩应与补考学生的成绩一同录入,系统自动折算总评成绩。

2.对于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原则上,有关名单应在准考证下发前由主讲教师录入考勤系统;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录入考勤系统的,主讲教师应在教务系统中录入成绩时在备注字段录入“取消资格”。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准考证上未显示取消考试资格的,即使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3.对于旷考、作弊或抄袭的学生:主讲教师须在备注字段录入相应的信息。

请各教学单位务必按通知要求细化本单位管理规定,责任落实到人,并做好相关工作。遇特殊情况及时与教务处沟通。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务处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