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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特殊类型学生课程修读及成绩管理办法(试行)
【师(珠)校发〔2018〕35号】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4/10    

为规范特殊类型学生的课程修读及成绩管理,根据我校《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师(珠)校发2017-69号),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按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投档录取的学生(以下简称特殊类型学生),相关学生名单由招生就业处确认。

二、课程合格标准及成绩记载

1.特殊类型学生课程总评成绩和补考成绩合格标准调整为40分。总评成绩或补考成绩介于40分到60分之间的按60分记;总评成绩高于60分的,按实际分数记载;总评成绩低于40分的,应参加补考或重修;补考成绩低于40分的,应重修。

2.任课教师仍须将特殊类型学生的原始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和补考成绩录入教务系统。提交后,教务系统会自动调整总评成绩,并注明调整原因。

三、大学英语修读及学位外语认定

1.特殊类型学生可申请修读艺体类大学英语必修课程。

2.特殊类型学生获得大学英语全部学分,则认定学位外语通过。

四、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务处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