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教学运行管理 >>  正文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实施办法(修订)
【师(珠)校发〔2017〕72号】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7/14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适应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修专业设置

(一)学院(部)可根据专业特点、教学条件和学生需求,在当年招生的本科专业范围内开设辅修专业。

(二)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部)应制订辅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修读课程和学分,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三)辅修专业课程应包括主要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和实践环节,原则上,课程目标、要求等与主修专业相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不少于25学分;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学计划总学分不少于40学分,其中含辅修专业毕业论文(设计)。

二、申请与注册

(一)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可与主修专业归属同一或不同的学科门类,若申请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其辅修专业须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学科门类。学生在校期间限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二)学有余力,已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达70分的在校生(专升本学生除外),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三)辅修申请时间为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和辅修专业开设学院(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四)获准辅修的学生自大二起到辅修学院(部)注册、选课及缴费。如中途申请退出,须于开学第二周前向辅修专业开设学院(部)递交退修申请,经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教学与学生管理

(一)辅修专业的教学和学生管理由开设学院(部)负责。

(二)原则上,辅修专业课程应单独编班授课,一般安排在晚上、周末或假期。人数较少不足开班的可跟主修班修读。

(三)辅修专业课程的考勤、考核、补考、重修及成绩管理等均按主修专业相应规定执行。

(四)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重复的,学生应优先修读主修专业的课程,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部)为学生另行安排其他课程替代。

四、缴费

(一)辅修专业按学分交纳学费,每学期根据学生选课学分由委托银行代扣。

(二)未按规定缴纳辅修专业课程学费者,其所选辅修专业有关课程无效。

(三)学生申请退出辅修专业学习,已缴纳的辅修专业课程学费不予退还。

五、证书发放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学校颁发相应的证书:

1.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且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校颁发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辅修专业证书;

2.主修专业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且修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校颁发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二)主修专业毕业时未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不能继续修读剩余辅修课程,学校可出具已修辅修专业课程的学习证明。

(三)主修专业未达到毕业条件,但已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在申请补发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时申请补发辅修专业证书;如修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在申请补发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时申请补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四)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参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2017级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