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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试行)
师(珠)校发[2012]34号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1/19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为了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学校实验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一、实验室管理体制

实验室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负责教学的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 院 ( 部 ) 教学副院长分管学院(部)实验室工作,教学部是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的行政机构。

学校公共实验室的安全由学校教学部管理,公共实验室技术员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学院(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由学院(部)负责,各院(部)院长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验室主任(或教学副院长)负责实验室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验室的管理,实验员具体负责实验室室的安全工作。

二、化学类实验安全

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必须由相关学院统一计划和采购,并设立专门库房进行管理。

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要分类存放,剧毒物品必须由专人和专车进行采购和装运。

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在入库和领用时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登记,对于剧毒物品的领用,必须经学院教学院长或实验室主任签字,由专人负责领用并及时办理剩余部分退库手续,对盛装的容器、废渣、废液要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遇火、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试剂,不能在露天、潮湿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方存放。

受阳光照射容易产生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试剂和桶装、灌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必须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

为了保证教师和学生的身体健康,涉及有害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实验内容应该在实验室通风橱中进行。

注意化学试剂的安全使用,避免烧伤、烫伤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品及同位素要严格执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剧毒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库房必须具备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通风、防晒等功能。通往库房的道路应畅通无阻,库区应具有消防栓、灭火器、灭火沙及报警电话等。

树立环境保护意识,禁止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液,制定实验室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置管理细则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生物类实验安全

要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有关微生物的研究工作应在生物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实验室中进行。实验室须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建设,其中生物三级和四级实验室须取得国家认可的资质,生物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开展高致病性微生物的教学和研究工作须在有资质的生物三级和四级实验室中进行,所开展的项目须报省级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它有关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工作在一级、二级生物实验室中进行。

生物类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动物残体等)应用专用容器收集,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后处理。生物实验中的一次性手套及沾染EB致癌物质的物品应统一收集和处理,不得丢弃在普通垃圾箱内。

在二级以上(含)的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的入口明显位置处必须贴有生物危险符号的标识,并应明确标示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等级。

二级以上(含)生物安全实验室要建立相关档案,记录实验室活动情况和生物安全监督情况,档案保存期20年。

装有传染性物质的容器表面必须贴有生物危险标准。

教师和学生在实验时应穿工作服,需要时戴防护眼镜。

禁止在实验室饮食、吸烟、处理隐形眼镜、化妆及储存食物。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四、电器类实验安全

严禁在潮湿的地方使用电器,插入或拔出插头前,应先关掉电器或截断电源,在无人监察的情况下不能长时间开启电器。

严禁学生单独在实验室内使用高电压设备,如要调整电路,必须先将超高压电源关掉,确保安全。

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五、机械类实验安全

重视加工机械的操作安全,防止被局部卷入、夹伤、割伤、绞伤、烫伤、砸伤和摔伤等意外事故发生。

制订各类机械加工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杜绝违规操作。

教师和学生在使用机械设备时一定要注意安全,做好机械设备的检查、保养和维护工作,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以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安全。

六、实验室安全用电

实验室所用的室内外的用电线路和装置,均应由具有国家认定施工资质的单位架设、安装和施工,防止火灾的发生。

实验室用电容量要留有一定余量,实验室用电应严禁超负荷运行。

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导线替代。

七、实验室防火和防盗

实行定期检查制,要求实验员(技术员)每周对各自负责的实验室进行安全自查,教学院长组织实验员每两个月检查一次学院实验室,对查出的问题,要记录汇总,并尽快解决。

实验室禁止使用一切电炉及电热器取暖和做饭。

每天下班前实验员(技术员)检查实验室所有电源是否已被切断,门窗是否确实锁好。

节假日前学院(部)安全检查实验室后封门,假期值班人员发现实验室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教师和实验员(技术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将消防器材放在干燥、通风和便于使用的位置,严禁消防器材挪做他用。

实验室如发现火险隐患,实验员(技术员)要及时报告处置,发生火灾应主动扑救和及时报警(电话119)。

实验室如发生被盗、爆炸等重大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学校安保部门报告。

八、实验室安全条例

各院(部)应根据各自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学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并认真执行,严防中毒、爆炸、火灾、灼伤、辐射、污染和盗窃等事件的发生。

九、实验室安全教育

各学院(部)要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使广大师生的思想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实验教师必须向学生讲解实验室安全须知,强调实验的安全措施,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201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