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境外原版教材的选用管理,提高教材选用水平和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原版教材是指外文原版教材、翻译版教材、影印版教材及教学参考书。
第三条 境外原版教材选用管理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循“观点导向正确、适合学科专业特点、社会公认优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西方原版教材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日常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第五条 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境外原版教材的选用管理进行决策,指导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协调解决境外原版教材选用管理出现的问题。教务处主要负责境外原版教材选用的审查、组织教材选用和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选用的境外原版教材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治要求。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六条 境外原版教材选用程序包括教师申请、院系初审、教务处审查、专家审核四个步骤。需要选用境外原版教材的课程,原则上优先选用国内出版社引进的影印、翻译、编译版境外教材。
第七条 教师申请。任课教师在每年6月和12月,分别就秋季学期、春季学期需要使用的境外原版教材进行申请,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境外原版教材选用审批表》并同时提交教材样书;使用自编教材时须提交讲义或相关电子材料。
第八条 院系初审。任课教师填报的教材审批表和教材样书首先由系(教研室)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然后交学院(部)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九条 教务处审查。由教务处对各教学单位提交的教材信息进行形式检查,提交西方原版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专家审核。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相关境外原版教材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存在政治风险,提出是否建议选用意见。
第十一条 教务处确认。教务处对西方教材审查委员会专家的审核结果进行确认,通过审核的境外原版教材方可进行选购使用。
第十二条 未经上述程序报批及审核的境外原版教材,一律不得进课堂、不得擅自发放和提供给学生使用。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对境外原版教材选用管理负主体责任。其中,学校党委书记对全校境外原版教材使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校领导、相关院系负责人负直接责任,选用教材的教师和审查专家负主要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