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与本科教学有关的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教学相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教师),在学校全日制本科教学、教学管理中出现的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考试监考等;所称教学管理包括校级和校内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
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构成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上课或监考迟到、早退5分钟以内。
2.无正当理由,教学期间离开岗位,或以使用手机、聊天等方式从事与现场教学无关事宜,影响正常教学活动5分钟以内。
3.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调整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任课教师2课时以内。
4.未经考试组织单位批准,擅自调整监考教师1场次。
5.未经教学单位和实践单位批准,擅自缩短实习时间、调整实习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1天以内。
6.违反学校或实践单位相关规定,对学校教学或实践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7.未按学校规定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缺失指导记录3人以内。
8.无正当理由,因排课或排考出现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缺失等错误,导致上课或考试延误5分钟以内。
9.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导致上课时间延误5分钟以内。
10.期末试卷出现题目、印制等错误,涉及分值5%(含)以上。
11.漏判、错判、错误计分、错误登载、漏报学生平时成绩或期末成绩等,导致教学班级3%(含)以上的学生成绩错误。
12.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批准,不按时提交课程成绩,不按规定提交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期末考核命题审核表、评分标准等档案材料。
13.其他未按照学校规定完成相关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行为或事件。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大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上课或监考迟到、早退5分钟(含)以上。
2.无正当理由,教学期间离开岗位,或以使用手机、聊天等方式从事与现场教学无关事宜,影响正常教学活动5分钟(含)以上。
3.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调整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任课教师2课时(含)以上。
4.未经考试组织单位批准,擅自调整监考教师2场次(含)以上。
5.未经教学单位和实践单位批准,擅自缩短实习时间、调整实习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1天(含)以上。
6.未按学校规定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缺失指导记录3人(含)以上。
7.无正当理由,因排课或排考出现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缺失等错误,导致上课或考试延误5分钟(含)以上。
8.期末试卷出现题目、印制等错误,涉及分值30%(含)以上。
9.课程的A、B两套试题题目重复率按分值达到30%(含)以上。
10.同一课程期末考试试题题目在相邻学期(年)重复率按分值达到60%(含)以上。
11.漏判、错判、错误计分、错误登载、漏报学生平时成绩或期末成绩等,导致教学班级6%(含)以上学生成绩错误。
12.未按学校规定进行考核,平时成绩、期末成绩无考评依据。
13.因工作失误泄露试题、试题答案。
14.因试卷未按规定送达考场或试卷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考试中断、延误10分钟(含)以上。
15.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未及时纠正、处理或存在隐瞒不报等行为。
16.试卷回收、试卷交接、试卷保管等环节中出现失误,导致学生答卷遗漏。
17.在存档期限内,因管理原因造成教学档案丢失或严重缺失。
18.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学生收费订购教材、教辅资料和其他资料。
19.其他未按照学校规定完成相关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有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等言论或行为,以及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禁行行为。
2.在教学中出现侮辱、体罚等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的言论或行为,且情节恶劣。
3.无正当理由,教学期间离开岗位,或以使用手机、聊天等方式从事与现场教学无关事宜,影响正常教学活动10分钟(含)以上。
4.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停课、无故缺课2课时(含)以上,或未到考场履行职责。
5.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调整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任课教师4课时(含)以上。
6.未经考试组织单位批准,擅自调整监考教师4场次(含)以上。
7.未经教学单位、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实践单位批准,擅自缩短实习时间、调整实习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3天(含)以上。
8.未按学校规定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缺失指导记录5人(含)以上。
9.期末试卷出现题目、印制等错误,涉及分值50%(含)以上。
10.漏判、错判、错误计分、错误登载、漏报学生平时成绩或期末成绩等,导致教学班级10%(含)以上的学生成绩错误。
11.违背考试保密规定,故意泄露试题、透露试题答案。
12.因试卷未按规定送达考场等原因,导致考试取消。
13.试卷回收、交接、保管等环节中出现失误,导致学生答卷遗失。
14.擅自改动学生成绩。
15.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学位等各类证明、证书。
16.半年内,认定为2次较大教学事故的,第2次提高认定等级为重大教学事故;认定3次教学事故的,第3次提高认定等级为重大教学事故。
17.其他未按照学校规定开展相关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八条 教学事故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1.教学事故由学校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认定,教务处承担日常工作。
2.教学事故一经查出、报告或举报,教务处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教学事故记录,并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自查。
3.教学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将教学事故有关说明及证明材料经相关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后,提交教务处。
4.教务处对当事人所在单位提交的教学事故有关说明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提交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
5.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主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措施予以补救的,可视情况降低认定等级;当事人故意隐瞒不报,制造伪证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调查,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的,可视情节提高认定等级。
6.对隐瞒、包庇教学事故或拖延、敷衍对事故认定与处理的其他人员,应视情节认定为不同等级的教学事故。
7.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教学事故做出认定后,教务处须将《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学事故认定决定》送达责任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并对责任人进行帮助教育。责任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议申请的,该认定决定自责任人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生效。
8.责任人如对教学事故认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教学事故复议事宜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学事故复议暂行办法》(师(珠)校发〔2016〕40号)执行。
9.复议委员会做出重新认定决定的,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教学事故进行重新认定,该结果为最终认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10.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出席委员达三分之二(含)以上,方可召开会议;教学事故的认定结果须有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九条 教学事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教务处将已生效的教学事故认定决定送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由人事处根据教学事故认定等级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追溯处理。追溯处理的起始年限为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已经享受的相关荣誉称号、晋升资格等予以撤消,已经发放的相关薪酬、奖金等予以追回。
1.对于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在内部予以通报批评,且自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责任人教学类奖项评选资格和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2.对于较大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在内部予以通报批评,且自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责任人各类奖项评选资格和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并扣发教学事故发生年度奖励绩效津贴的30%,无年度奖励绩效津贴的扣罚2000元。
3.对于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认定为当年考核不合格,且自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给予取消责任人职务(岗位)晋升、评优、评奖、薪级工资晋升资格,以及扣发教学事故发生年度奖励绩效津贴,无年度奖励绩效津贴的扣罚5000元。
4.一年内发生1次(含)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学校可解除劳动合同或不再聘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在我校承办的校级以上考试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各类奖项的评选办法或规定中涉及教学事故期限要求的,按相关办法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师(珠)校发〔2015〕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