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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师(珠)校发〔2017〕71号】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7/14    

为做好我校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及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以下学科门类授予: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

第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通过我校学位外语考试,或经认定达到我校学士学位外语水平。

(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在学期间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具有使用汉语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学生在规定修读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由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生在规定修读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如毕业后半年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补发学士学位证书,逾期不予补发。

结业生离校后,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可继续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条件,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准予补发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日期按补发日填写。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对通过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的,一经查明,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