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国际化办学发展需要,完善中外联合培养本科双学位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2〕2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根据我校与境外高校签署的中外联合培养协议开展的双学位项目。主要模式为“2+2”,即学生前2年在我校学习,后2年经批准到境外合作院校(以下简称为“合作院校”)学习,达到两校标准,可获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及合作院校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学院(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教务处分工负责、协同管理。
第四条 学院(部)职责:
(一)拟定项目教学计划及学分互认方案,报教务处审定。原则上,项目教学计划中课程对应的英文名称应唯一;
(二)对于需要项目专用成绩单的,学院(部)应根据项目需要在教务系统内建立项目课程列表,经教务处审定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三)承担项目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包括引导制定留学规划、组织选修课程、录入出境名单、备案出境情况、办理学籍异动、跟踪境外学业、指导申请我校证书、初审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等;
(四)承担转出项目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包括组织专业分流、互认课程学分、指导选修课程等;
(五)负责将项目学生的中外成绩单原件及合作院校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存入学生档案,协调项目学生的档案管理及户口迁移;
(六)处理项目学生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职责:
(一)拓展合作院校;
(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拟定和签署项目合作协议;
(三)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及时录入、更新协议信息;
(四)协助学生办理就读合作院校事宜。
第六条教务处职责:
(一)审定学院(部)拟定的项目教学计划和学分互认方案;
(二)根据项目协议,审核项目专用成绩单的项目课程列表;
(三)为项目学生提供中英文成绩单(5分制)和在校证明。对协议中有特殊要求的,对同一项目学生仅出具同一版本的专用英文成绩单(4分制);
(四)复核项目学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项目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师(珠)校发2017-69号)执行。
第八条 项目学生应在协议规定的合作院校和专业就读。擅自转入他校或转入其他专业视为放弃联合培养资格。
第九条 在出国学习前缴清我校学费及其他应缴费用,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十条 项目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完成合作院校学业,但未完成我校学业的,可申请复学,补修我校课程并缴纳学费,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保留学籍期间项目学生未完成合作院校学业的,可申请复学就读我校对应的非双学位项目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转为非项目学生。在合作院校修读的课程可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课程互认管理办法》(师(珠)校发〔2017〕75号)进行课程及学分认定。
第十二条 项目学生保留学籍期满逾期未申请复学的,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师(珠)校发〔2017〕69号)的相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证书发放
第十三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学生,可申请我校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一)未超过我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
(二)完成项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达到学分要求;
(三)已获得合作院校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获得合作院校学士学位证书的项目学生应按我校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规定的要求,向学院(部)提交与所修专业相关的论文(设计),填写评审申请表,经指导教师评审达到基本要求的,可获得毕业论文(设计)学分。
第十五条 项目学生应于规定时间网上提交申请,上传合作院校学士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彩色扫描件。学院(部)初审学生资格和申请材料,通过后报教务处复核。
第十六条 项目学生的证书与当年应届毕业生一起发放,证书上的毕业日期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七条 项目学生凭合作院校的学士学位证书和成绩单原件领取我校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如不能提供的,则撤销其我校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2018年4月10日
附件:
师(珠)校发2018-38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中外联合培养本科双学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