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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材选用、征订及供应管理办法
【师(珠)教文 [2015]3号】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6/05    

教材是教师传授和学生学习知识技能的重要载体,是高等学校的一项基本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为了加强学校教材的选用、征订和供应工作的管理,保证选用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5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材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教材的招标、征订和日常管理工作。开课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负责教材的选用和审批。

第二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文件、新闻出版发行总署有关教材征订管理办法规定,我校教材征订由教务处集中审理,教材供销商由学校招投标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决定。

第二章 教材选用

第三条 教材选用原则

1.各开课单位要严格教材的选用管理制度,保证高质量教材进入课堂。选用教材要遵循“三名”(知名教授编写、知名出版社出版、知名大学选用)原则;优先选用国家级、省部级规划及校级优秀教材;优先选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和各类精品教材”、国家重点教材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及学校规划教材;尽量选用近三年出版(再版)的教材。学校将合理选用上述教材的比例作为评价各开课单位教学和教材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

2.原则上每门课程都须选用教材,教材一经选用,必须在教学过程中使用。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原则上只选用一种教材(不含实验教材),如因特殊情况需使用两种以上教材的,须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开课单位审核,教务处备案才能选用。

3.如确无适用教材,教师可使用自编讲义或课件。讲义和课件须系统完整。使用讲义、课件适用于学科发展前沿的新理论、新知识;教师本人的科研、学术研究成果。

第四条 教材选用标准

1.选用的教材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无政治倾向和政策性错误,内容组织合理,知识关联清晰,能反映本专业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先进成果。不得选用传播西方错误观点、违反宪法和国家法律的教材。

2.选用的教材必须符合认知规律,符合课程教学要求,教学目标明确,取材合适,富有启发性,能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注意力,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第五条 开课单位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提前在学期中做好下学期开设课程的教材选用计划,避免出现因开课时无教材而临时随意选用教材的情况。

第六条教材选用计划须经任课教师提出备选教材、开课单位审核、报学校教务处备案等程序后,方可实施教材征订工作。

第三章 教材征订

第七条 各开课单位所选用征订的教材,由学校统一组织招标供应,校内任何单位或教师个人不得直接向学生推销教材。

第八条 教材每学年分春、秋两季征订。每年6月(征订秋季教材)、12月(征订春季教材),具体时间以教务处另行通知为准。

第九条 教材征订原则上只满足一学期的用量,专业连贯性紧密的教材可按学年预订。

第十条 开课单位须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教材征订工作,按时完成教材征订、选购任务,及时报送教务处,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开课单位不能通过征订系统确定学生用书量时,须单独提交工作方案,教务处审理同意后统一由供应商订购。

第十二条 新生第一学期教材统一由开课单位代订,不作自主选购。新生入学后由班干部统一收齐款项,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教材供应商购买教材。

第十三条 我校教师编写出版需自行包销的教材,须经开课单位审核同意选用后报教务处办理预订,由供应商进行统一采购。

第十四条 为避免教材过时、积压和浪费,征订每门课程教材须根据学生实际订购量进行购买,同时可携报任课教师教材、教师参考类教材。

第十五条 教材一经选订、购入,不得随意更改,必须按计划使用。由于擅自更换教材而造成积压浪费的,或因漏订、错订和迟订教材而影响教学或造成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相关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要求学生必须“课前备书、人手一册”。学校鼓励学生向通过我校招标的教材供应商购买教材,学生也可自主决定通过其它方式获取教材。

第四章 教材供应及发放

第十七条 发放教材期间学生须持《领取清单》及现金直接向教材供应商购买教材。

第十八条 按教学任务书中确定的任课教师所用教参,由教务处委托教材供应商负责发放。外文原版教材及学生课程教材订购量不足合同约定的最低订购数量,不提供教参用书。讲授同一课程、同一版本教材,从领用期起至少使用两年。如有损坏、丢失、浸水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补订一册(套)。

第十九条 教材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中标价格向学生销售教材。针对供货商“现场售卖”的模式,开课单位应及时通知学生做好领取教材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购买教材后,如因错发,破损,缺页,字迹不清或课程临时取消等原因需退换的,可在教材出库后7天内向供应商要求退换。

第二十一条 因教材出版等特殊情况造成的教材不能及时到课,由教务处与开课单位商量解决。教材供应商须保证课前到书率达98%以上。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遗失、损坏需重新购教材的,可凭学生证到教务处指定书商处购买,套书一般不售零册。未按时报订的学生用书不保证供应。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因教学需要领用其它教材,须经教务处同意方可领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