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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外语/双语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师(珠)教文 ﹝2018﹞6号】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6/27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及教育国际化迅速发展的要求,加强我校国际化办学特色, 规范外语/双语教学管理工作,保证我校外语/双语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外语/双语教学是指以外语或外语与母语结合授课的非语言类课程的教学活动。语言类专业课程、公共外语课程、外国文学艺术类课程以及专业外语课程不列入外语/双语教学课程范围。

第二条根据积极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相关学院应根据各学科、专业特点和教师教学情况有计划地开设外语/双语教学课程,鼓励从国外留学归来的教师承担外语/双语教学任务。

第三条为确保外语/双语课程教学质量,拟开设外语/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师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我校教师任职资格;

2.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承担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3.有较强的外语应用能力,能够流畅地运用外语进行授课和交流。

第四条外语教学应使用外语教材,授课(含课件与板书)、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均采用外语。双语教学应使用外语教材,课件和板书全部使用外语,课堂教学以外语为主要教学语言,外语授课课时达到该课程总课时的50%(含)以上;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以外语命题,且学生用外语答题的内容占50%(含)以上。

第五条外语/双语课程教学应使用境外原版教材或国内优秀外语教材。境外原版教材须经教师申请、院系初审、教务处审查、专家审核通过方可使用。国内优秀外语教材经学院(部)审核通过方可使用。

第六条外语/双语教学课程按学期申报。开设外语/双语教学的教师在每学期落实教学任务时提交《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外语/双语教学审核表》,由学院(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各学院(部)应组建由教学院长负责的外语/双语教学考评小组,负责本学院(部)外语/双语教学过程及教学效果的监控,确保外语/双语教学课程质量。

第八条教务处每学期对已开设的外语/双语课程进行评估,对不符合开课要求、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取消其外语/双语课开课资格。

第九条外语/双语教学课程授课工作量按学校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务处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