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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调停课管理办法(修订)
【师(珠)校发〔2017〕70号】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7/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计划的有效实施和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部)应高度重视教学工作,夯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合理安排教师各项工作任务,严把调停课关。学校鼓励学院(部)制定教师培训计划,统筹安排教师利用非授课时间开展校内外有关教学能力提升活动。

第三条 课程表是保障学校教学活动有序进行的基本文件,一经确定,任课教师须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授课。未经批准,不得调整课程表中的任课教师、授课时间、授课地点和授课对象。未经审批而自行调停课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课程调整的,须办理调停课审批手续。除学校统一安排的停课外,办理调整授课时间的课程一般应在两周内补课,并在办理调课手续时确定补课时间、地点。原则上,补课不与学生修读的其他课程冲突,不得安排在考试期间补课。无法安排补课的课程,不能调整授课时间。调课超过两周的课程,应请其他教师代课或更换任课教师。

第五条 调课率是衡量教学秩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将纳入学院(部)教学评估体系,并建立与教学单位绩效考核和绩效经费划拨的联动机制。每位任课教师,每学期限调课一次(因病除外)。每个教学单位每学期调课节数不得超过本教学单位开设课程总节数的5%。

第二章 范 围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调课:

(一)任课教师因病不能上课、直系亲属去世或突发疾病确需本人照顾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任课教师休产假或陪产假的,须先到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任课教师代表学校参加教育部、省教育厅、珠海市政府(不含市局部门)等政府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的,须出具会议邀请函等证明;

(三)按学校管理部门要求,任课教师参加省级(含)以上科研或教学项目答辩,或参加涉及学校省级(含)以上科研或教学项目评审的,须出具相关邀请函或通知;

(四)任课教师作为学校领队、教练或指导教师参与政府部门、学术组织、行业二级(含)以上学会或协会举办的学科竞赛、体育和艺术类赛事的,须出具赛事通知;

(五)任课教师参加序列性重要学术会议并做报告的,须出具会议邀请函等证明;

(六)其他原因必须调课的,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停课:

(一)开学第一周退补选课后,选课人数不足20人的专业选修课程或不足30人的通识选修课程的,由教务处发布停课通知;

(二)因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重大活动与教学安排冲突,以及自然灾害天气等原因须停课的,由学校办公室发布停课通知;

(三)其他原因必须停课的,由学院(部)提出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学校办公会审批。

第三章 流 程

第八条 调停课流程为:任课教师登录学校办公系统提交《调停课申请表》(教师因急病等不可抗拒因素的,可由教务秘书代为办理),教务秘书在教务系统中提交调停课申请信息,开课单位教学副院(部)长审核,教务处教学调度岗审核,报教务处主管副处长或处长审批。

第九条 按教学进度计划要求改变教学场地的,开课单位直接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

第十条 申请调停课教师应提前一周提交申请(急病情况除外)。调停课申请批准后,任课教师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学生,并将调课通知单送达相关教学楼物业管理员。若因教师离职、急病等特殊情况无法通知学生和物业管理员,开课单位教务秘书应负责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师(珠)校办发〔2009〕12号文废止。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