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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2018年11月修订)
师(珠)教文 ﹝2018﹞7号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1/28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加强我校学术道德建设,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有效防范和惩治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2012年第34号令)、《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被认定为论文作假: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雇用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借助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降低查重率的;

4.剽窃、抄袭他人学术作品和研究成果的。包括以他人的研究成果、学术观点作为自己论文的核心部分或主要观点;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整段复制他人学术作品和研究成果;使用他人成果未注明出处的;

5.伪造数据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研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以及凭主观臆断捏造事实等行为;

6.其他学术界公认为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与表现。包括引用文献、图表、模型欠缺客观、公允,注明和注释不当的;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没有参与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等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如若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不属于作假行为:

1.论述方式相似或相同,但论据确实为作者在实践工作中所取得;

2.采用他人的实验方法、所用相同的仪器设备得出不同的实验数据和结果的;

3.引用他人研究成果、程序设计代码、文献、图表、模型且已注明出处,不会被普遍误认为自己原创的,引用总字数不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30%;

4.能够提供详实的原始材料和数据证明作品为自己原创的;

5.其它经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不属于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作假行为预防

1.各学院(部)成立学位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和作假行为预防措施,组织、落实本学院(部)的学位论文管理工作,并有责任和义务对本学院(部)师生进行防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规范学术道德的教育工作;

2.指导教师要把好学位论文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关的同时,负有对参加学位论文的学生进行作假行为防范教育的责任。具体要求如下:

学生在开题时,指导教师必须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预防教育工作,阐明作假行为的情形及其带来的严重后果,并要求学生做出相应的承诺,从源头上防止学生学位论文的作假行为;

学生在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定期检查学生工作进度和质量,提高学位论文作假防范意识,一经发现有涉嫌作假行为,应立即责令学生对其论文进行修改;

3.在学位论文答辩前,由学院(部)组织学位论文抽查,并采用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进行论文查重,抽查比例不低于当年申请学士学位人数的30%,对发现具有作假嫌疑的学位论文,责令其修改或者重新撰写论文,否则不能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学位论文成绩不低于90分且查重率不高于20%的,按学院(部)级优秀学位论文总数的20%,由学院(部)学位论文工作小组推荐其参加校级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

4.校教务处、督导组负责检查监督各学院(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预防情况,将组织督导组抽查和利用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检测等措施进行复查。

第五条 作假行为举报

1.举报受理机构

(1)各学院(部)学位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

(2)教务处为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日常办事机构,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

2.举报形式及要求

对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采用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的方式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表明身份、姓名及有效的联系方式并提供详实的佐证材料。

3.认定机构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调查认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作假行为处理

1.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有购买、雇佣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由各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对论文作假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给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核准。

作假行为轻微者,由各学院(部)对当事者批评教育,责令其修改论文、重新撰写、推迟答辩等处理。

作假行为严重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核实后,给予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开除学籍等处分。

对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2.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校生的,经学校认定机构认定,可给予警告、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属于本校教职工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等处分;属于社会中介的个人、组织,学校将通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3.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致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按情节严重与否,给予相应的处罚;

4.对采用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进行论文查重的检测结果,按以下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1)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小于等于30%的,视为检测通过,可参加答辩;文字复制比大于30%的毕业论文,视为未通过检测,指导教师责令其对论文进行修改,经二次查重合格后,方可参加答辩。

(2)第二次检测后复制比仍大于30%的毕业论文,取消该生本次毕业论文答辩资格,成绩记为0分,注明“抄袭”。该生毕业论文必须重新撰写,参加下一届答辩,成绩按照及格记。

5.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到对各学院(部)的年度评估范围内。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部),学校将对该学院(部)等教学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学院(部)的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隐瞒不报的教学单位,一经查实,对其负责人加重处分。

6.教务处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的30天内,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将处理情况通过“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对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生、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公布起5个工作日内,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申诉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申诉,校内教职员工可向学校办公会、省教育厅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务处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