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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9/04    

各学院(部):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粤教研函〔2018〕8号)的精神和要求,学校将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完善工作机制

学位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重要途径,是学生获取学位的必要条件之一。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学位论文相关工作,充分认识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各学院应认真学习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 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 第40号)和《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师(珠)教文〔2016〕1号)等文件要求(附件1-5),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学风建设,强化诚信教育,严格论文审查,加大惩戒力度。

二、严格责任落实,加强宣传教育

各学院(部)学位论文工作领导小组为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举报的受理机构,应常设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主动接受校内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论文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在把好学位论文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关的同时,负有对参加学位论文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的责任,从源头上防止学生学位论文的作假行为。各学院(部)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危害和典型案例,并将之作为毕业论文工作的重要环节进行宣传和教育,引导师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三、严肃责任追究

1、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到对各学院的年度评估范围内。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部),学校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学院(部)的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2、对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致其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出现作假情形的论文指导教师,学校按情节严重与否,给予相应的处罚。

3、对学位申请人出现有购买、雇佣他人代写等作假情形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核实后,给予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开除学籍等处分。

4、学生通过论文作假行为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一经查明,严肃处理并依法撤销其获得的证书。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四、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并于9月10日前将纸质专项自查报告(附件6),经学院负责人审批、盖章后报送至教务处田容先老师处,电子版可通过校内腾迅通发送。

五、学校举报受理电话及邮箱

举报电话:0756-6126834,举报邮箱:jwc@bnuz.edu.cn

 

附件:
1、《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粤教研函[2018]8号)
2、《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 第34号)
3、《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 第40号)
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5、《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6、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自查报告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务处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