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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主讲教师任课资格条例
【师(珠)教文【2006】01号】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02/28    

为了加强我校本科教学管理,保证各类课程教学质量,根据《教师法》和我校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一、各教学单位所聘课程主讲教师,应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校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基础扎实,教学效果好,一般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业务职称。

二、各教学单位应在提交下学期教学执行计划的同时将下学期新聘任的课程主讲教师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聘任。如因特殊情况需聘请中级以下业务职称的教师担任课程主讲教师,应由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拟聘教师学历、业绩等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处长审批通过后方可聘任;该教师被聘任上课以后,学院(教研部)应指定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作为该教师的指导教师。

三、主讲教师应对所讲课程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授课过程中主讲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

四、主讲教师一学期主讲课程不得超过3门,授课总课时不得超过规定工作量的140%。

五、无高校教学经历的教师首次开课,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师首次开课申请表》(须附讲授该门课程的教学进度表),经批准后,试教一学期。试教合格(学生评教在3.5分以上),可以正式开课,但须在试教期间参加学校人事处和教务处组织的教师资格培训并获得学校颁发的“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六、主讲教师开设新课,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开设新课申请表》,经过教学单位教学评议小组(至少3人)评议和主管领导审核,符合条件,方能开课。

七、外聘教师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外聘教师开课申请表》,经教学单位教学评议小组评议和主管领导审核,符合条件,方能聘任。

八、任课教师如对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审核意见持异议,可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申诉。

九、本条例颁行后,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条例为准。

十、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1、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师首次开课申请表

2、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开设新课申请表

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外聘教师开课申请表


教务处
200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