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明,也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与生活的重要证件,为了加强本科生学籍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学校统一发放学生证,学生证仅限本人使用,学生应珍惜、爱护,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涂改。
第二条 开学报到时,学生本人应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部)教务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在学生证注册栏内盖章注册,未盖章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三条 因遗失或损坏需要补办学生证者,需登录教学管理系统,按要求提出补办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后补办。
第四条 补办学生证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领取,原学生证即废止。补办学生证满半年后可申请补办火车票优惠卡。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限补领一次学生证。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再领一次,但不得享受乘车优待。
第五条 学生不得将学生证送人、转借他人使用或一人使用两个学生证。一经查实,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处分。丢失学生证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六条 学生不得在校外用学生证做抵押,否则责任自负。
第七条 学生因家庭所在地变动需要更改乘车区间的,须持学生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示的学生家长户籍证明,到教务处更改。
第八条 学校颁发的其他各类学生身份证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