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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的补充规定
【师(珠)校办发[2012]10号】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6/07    

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专业建设,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对《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教师每学期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标准工作量的40%,即周标准课时为10课时,周平均授课总课时不得超过14课时。超过标准工作量以上的教学工作量按以下办法计算:10-14课时的工作量按实际课时量计算课酬,15-18课时的工作量按50%计算课酬,19课时(含)以上的不计课酬。

二、教师在教学计划外的讲座和临时发生的教学工作量,可不受本规定的工作量限制。

三、各教学单位应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合理安排教师教学任务,切实减轻教师教学负担,保障教师拥有必要的时间开展教学研究和学术研究。确有非常特殊原因需要教师承担14个标准课时以上教学任务的,须由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征得教师本人同意,报教学部核准。

四、担任院校及职能部门行政和党务岗位工作的人员,按标准工作量和标准课酬计酬,其超出规定课时的工作量不另计课酬。

五、退休返聘及外请课聘教师统一执行本规定。外籍教师可按聘用协议的约定执行。

六、本规定所谓工作量包括专业课、通识课、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课、国际合作课程班在内以及乘以课程系数后的总课时工作量。

七、各教学单位教务人员应及时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工作量增减情况报送教务办和人事办,凡出现虚报、漏报,均由教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八、本规定自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起实施,由教学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