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生学籍基本信息的管理,维护学生学籍基本信息的唯一性和真实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信息修改的范围
(一)学生在高考报名时个人身份信息填报错误的,须经生源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更正后,到学校办理有关手续。
(二)学生在高考报名后,以及在校期间,因个人原因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个人的身份信息,致使与学生学籍信息不符的,可申请修改相关学籍基本信息。
(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修改:
1.处于毕业学期或已毕业者;
2.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全者;
3.要求修改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者。
二、变更项目及证明材料
(一)学生变更“姓名”,需提供户口簿及身份证。
(二)学生变更“身份证号码”,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移居港澳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及港澳身份证)。身份证号涉及出生日期变更的,还需提供《医学出生证明》。
三、修改程序
(一)学生在教务处网站下载《广东省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在校生信息修改申请表》,交所在学院(部)审批后,与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教务处。
(二)教务处于每年3月和9月受理学生学籍基本信息修改申请,审核相关材料,并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受理学生身份证号码、民族修改申请的,须发函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进行核查,同时更改两项基本信息的,须报省教育厅高教处批准。
(三)学籍基本信息一般于提交申请后的五个月内修改完成,修改结果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更改后的身份资料正式备案,作为学籍管理的有效资料。
四、其他
(一)学生应对自己的学籍基本信息真实性负责,入学后应认真核对本人学籍基本信息,发现学籍信息错漏要尽快申请更正。
(二)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须合法、真实、有效。
(三)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