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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转学实施办法(修订)
【师(珠)校发〔2017〕73号】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7/14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及广东省《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转学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机制,保证转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现对本科生转学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如下:

一、转学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申请转学。

(二)依照招生录取情况,申请转学的学生,应于入学满1学期后,在同一学历层次的院校之间办理转学手续。

(三)毕业前一年不得转学。

(四)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入我校:

1.本科三年级(含)以上者;

2.高考分数未达到我校当年在其生源省份相关专业高考录取分数者;

3.我校当年未在其生源省份投放拟转入专业招生计划者;

4.艺术类、体育类、定向就业、委托培养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者;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者;

6.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二、转学程序

我校于每年3月和9月受理学生转学申请。拟转学学生需填写《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提交教务处审核。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教务处审核其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对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拟转入学院考核和集体表决提出接收意见,报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同意,学校办公会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申请转出我校的学生,教务处审核其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确属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出。

对省内学校间转学者,经所在学校和转入学校批准,可办理转学;对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依转学条件确认后,可办理转学。

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转入学校将转学情况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转学申请材料

(一)《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

(二)转学证明材料:以患病为由提出转学的学生,须附三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须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须提供原学校出具的材料包括:所修课程成绩单、操行评定意见、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转出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

四、附则

(一)转学手续办理完成前,学生不得提前到拟转入学校就读。

(二)在转学过程中材料上报不齐或发现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办理转学手续,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三)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