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纪行为 |
处理办法 |
1 |
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责令考生将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到指定位置,对违规物品拍照取证 |
2 |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听劝阻的 |
责令考生到规定座位参加考试,不听劝阻者监考员应终止其考试 |
3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责令考生立即停止作答,不听劝阻者监考员应终止其考试 |
4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
责令考生独立完成试题,不听劝阻者监考员应终止其考试 |
5 |
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 |
责令考生不得在考场喧哗,不听劝阻者监考员应终止其考试 |
6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监考员终止其考试 |
7 |
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责令考生立即交还考试用纸,对拒不交还者从重处理 |
8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责令考生更换试卷,并没收规定以外的笔或答题纸 |
9 |
考生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者工具的 |
责令考生使用规定的考试资料,并没收禁止使用的资料或者工具 |
序号 |
作弊行为 |
处理办法 |
1 |
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参加考试的 |
对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资料拍照取证,没收文字材料,要求考生在文字材料上签字确认,并终止其考试 |
2 |
在考试用桌上或者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的 |
对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资料拍照取证,并终止其考试资格 |
3 |
违规使用电子工具或通讯工具的 |
考试还未开始前责令考生将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考试过程中发现的,应将作弊内容拍照取证(取证内容应能证明该工具为开机状态,考生确已使用)并终止其考试 |
4 |
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
对抄袭内容拍照取证,整理后交教务处处理,并终止其考试 |
5 |
故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的 |
对抄袭内容拍照取证,整理后交教务处处理,并终止其考试 |
6 |
互相核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
没收作弊材料,要求考生在该材料上签名确认,并终止其考试 |
7 |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对抄袭内容拍照取证,并终止其考试 |
8 |
借故暂离考场以得到答案的 |
终止其考试,对考生的作弊行为取证(没收纸质材料并要求考生签名,其他材料拍照取证) |
9 |
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
复印试卷并标记出雷同部分 |
10 |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接收或传递试题信息 |
对通讯工具里的试题、答案拍照取证,所有监考教师一同明确取证,确认该生有接收或者传递试题信息的行为 |
11 |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
查明替考者身份并留存证据,例如让替考同学手持对方证件及自己证件拍照,如因替考者不配合等原因无法马上查明,通知学校保卫处将替考者带走调查 |
12 |
盗窃试卷、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
收集整理证据后交教务处处理 |
13 |
有组织(三人以上共同策划)作弊的 |
收集整理证据后交教务处处理 |
如遇上以上情况,请监考老师详细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考场记录》,如有特殊情况,请附页说明。考场记录要求考生现场签名,如考生拒绝签名,监考教师应提交书面说明并签名确认。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务处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