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教学运行管理 >>  正文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成绩管理暂行规定
【师(珠)教文[2008]02号】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7/01    

学生成绩是反映教师教学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的主要指标,也是学校学籍管理和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基本依据,学生成绩管理是极为重要和严肃的工作。为完善和规范我校学生成绩管理,提高学生成绩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成绩录入

第一条,课程考试、考查完成后,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学生选课班级库录入成绩。任课教师及开课单位不得允许未办理注册或选课手续的学生参加考试,未办理注册或选课手续的学生自行听课和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任课教师如果发现修课和参加考试学生与成绩登记表名单不符,应立即向教务秘书报告并核实学生的选课身份,再做相应处理,不得自行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添加其他学生姓名和成绩。

第二条,对根据选课班级库列入成绩登记表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对其该门课程各项成绩都给予明确记载,对旷考、取消考试资格、考试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按“0”分记,必须明确记入相关栏目。如果该生该门课程有平时考核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必须如实记载。

第三条,任课教师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正考结束后一周内,补考结束后三天内)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信息系统。

二、成绩报送

第四条,任课教师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信息系统后,打印出文本的《成绩登记表》,经本人签字后,同该课程的《课堂考核及成绩记载表》一起提交给开课单位。《成绩登记表》由开课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二份,开课单位留存一份,教务处留存一份。

第五条,学生成绩应由教务秘书在规定时间内(正考成绩在考试后一周内,补考成绩在考试后三天内)向教务处报送,不得由学生或无关的人员捎带,严禁涂改。

第六条,《成绩登记表》及《课堂考核及成绩记载表》应长期保存,开课单位和教务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如果丢失,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对逾期不报、错报、漏报、虚报学生成绩造成教学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三、成绩更正

第八条,学生对试卷成绩有异议,应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两周内(寒暑假期不计在内)向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教务处网页下载申请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通知相关教师和教秘书共同查证,并将查证结果告知学生本人。经核查如成绩评定确系有误,须由任课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登记表上签名更正,由学院教务秘书按第九条有关规定办理更正手续。

第九条,学生成绩报送教务处后,如因错评、错报、漏报等需要更正的,应由学院教务秘书在系统提交成绩更正申请,并打印成绩更正申请表,同时提交证明材料(更正考试、考查成绩必须提供试卷原件、复印件及《成绩登记表》;更正平时成绩必须提供《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课堂考核及成绩记载表》,可以同时提交平时作业。),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教务处领导审核签章后,方可在教务信息系统中正式修改学生成绩。如发生教学事故者,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学生申请更正成绩,原则上应在该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一个月之内(寒暑假期不计在内),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学期。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在学生成绩更正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成绩或证明材料等),按教学事故处理。

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务处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