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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学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
【师(珠)校发[2006] 24号】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06/23    

为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使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与教师实际付出的劳动相符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工作量的计算范围,限于教师直接进行面对学生的教学活动,包括理论教学、实验教学、课程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等。理论教学包括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考核等教学环节,实验教学包括实验指导、实验报告批改、实验课总结、答辩考核等教学环节。

第二条 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以各专业的教学计划设定的课程、学分和经教务处核准的学期教学执行计划为依据。教学工作量作为教师考核与课时酬金发放的依据。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使用标准课时,标准课时由原始课时乘以本文件规定的不同系数计算。

第三条 教学班规模系数:一般课程以教学班标准人数为基准,课程系数为1.0,超过标准人数的,按以下系数计算工作量:

1、文法经管类专业课教学班的标准人数为60人。61-80人,系数为1.1; 81-100人,系数为1.2。

2、理工类、外语类专业课教学班的标准人数为50人。51-65人,系数为1.1; 66人-80人,系数为1.2。

3、通识类课程以100人为教学班标准人数。101-125人,系数为1.1; 126人~150人,系数为1.2。经教务处特别批准开设的、教学班规模超过150人的通识类课程,按每增加25人增加系数0.1的办法计算,但最大系数不超过1.5。

4、政治理论课以120人为教学班标准人数,121-150人,系数为1.1;151人以上为1.2。经教务处特别批准开设的超过150人的班级,按每增加30人增加系数0.1的办法计算,但最大系数不超过1.5。

第四条 课程形式系数:理论课1.0,实验、上机、艺术类小班0.6,双语课(英文教材、板书)1.2,全外语授课1.5(不含外语学院开设的课程)。

第五条 平行班课程系数(同一学期同一门课):课程形式系数大于或等于1的课程,设定第一个教学班为1.0,从第二个教学班起,课程系数计0.9。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所有平行班系数均为0.84,公共外语、公共体育的所有平行班系数均为0.72。

第六条 指导实习工作量:

1、指导分散实习:不分学生在本地或外地,教学工作量计算公式为:0.2课时*实习学分数*学生数(每位教师指导学生一般不超过30人);

2、指导集中实习(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期间全日在实习点上指导学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公式为:0.8课时*实习学分数*学生数,每1个实习学分的实习时间一般为1个星期,每位教师指导的学生数一般不超过20人;假期指导集中实习的,乘以系数1.5;

3、集中实习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点上全日指导不足实习总时间二分之一的,按指导分散实习计算;在实习点上全日指导超过实习总时间二分之一但不足三分之二的,工作量折半计算;

4、集中实习指导教师按在实习点上的实际工作天数加发补贴,补贴标准为市内每天40元,外地每天80元。从学校至实习点之间的交通费按汽车、火车票实报实销;

5、指导实习手机费补贴标准为:指导外地集中实习的学生,按每生20元报销;指导本地集中实习或分散实习的学生,按每生10元报销。

第七条 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为:0.5课时*学分数。

第八条 辅修或双学位班教学工作量:承担单独开班的辅修班或双学位班教学任务者,如教学工作量不满,应按正常教学工作量计算;如教学工作量已满,则按计划外办学的计酬办法,在学院的辅修和双学位经费留成中发放课时津贴,标准由各学院自定。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2006年暑期安排的教学实习活动,执行本文件。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