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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条例(试行)
【师(珠)校发[2012]33号】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1/19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 , 是落实人才培养方案、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之一。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特制订本条例。

一、实验室建设

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为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成员由7-9名学校的专家、教授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新建实验室的审批。

1、实验室设置基本原则:实验室设置必须适应我校人才培养的要求,以学科建设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为先导、以实验室内涵建设为核心,进行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实现实验室由重复性和小而全的模式向综合性和共享型模式的转变。

2、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适量的实验教学任务,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有足够数量和配套齐全的仪器设备, 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公共实验室标准为每周上5天实验,每天6节,专业基础实验室标准为每周上5天实验,每天4节,专业实验室标准为每周上5天实验,每天3节,每学年按36周计算,实验课课时的计算以各专业教学计划为准。

3、实验室的建设:学校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经学校领导研究通过后,由主管后勤的副校长负责学校实验楼房的建设(包括设计、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负责实验室的分配,其中公共实验室(全校学生共用的计算机实验室和语音实验室)由教学部负责建设,专业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由各学院(部)负责建设。

4、新建实验室的审批:新建实验室要按照实验室立项、论证、审批、招标、施工建设、监督、竣工验收等程序进行。学院(部)负责实验室立项和论证(论证专家由5-7人组成,其中校外专家1-2人),学校负责实验室审批(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者,由申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实验室的建设。

5、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学校鼓励校企合作共建联合实验室,学院(部)负责联合实验室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并向教学部申报联合实验室建设方案,方案需经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批,未经学校同意,严禁在我校实验室悬挂联合实验室的牌匾。

6、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依托在学校的国家、省、市、区重点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将相关部门批文的复印件报学校教学部备案。涉及污染环境和生物安全等实验室的建设,相关学院(部)要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政策进行申报和建设。

 

二、实验室管理

1、实验室管理体制: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即实验室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教学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 , 教学部是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学院 ( 部 ) 教学副院长分管各自学院(部)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可实行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制。

2、实验室调整:实验室调整必须经学校批准,实验室的更名、合并或撤消需要提交申请报告,经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对于长期不用于实验教学或使用效率极低的实验室,由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决定是否撤销该实验室,已决定撤销的实验室,学院(部)必须将其房间交给学校,由教学部统筹规划建设其他实验室。

3、实验室共享:学院(部)的实验室必须面向其它学院开放,在确保满足本学院实验课的前提下允许其它学院排课,实验员有责任协助在本实验室上课的其他学院的实验课教学,实验课消耗品开支由开课学院(部)支付,学院(部)之间的实验室使用费按照每人每课时3元标准收费,学院(部)之间在学期末核实实验室使用费用,经双方学院签字后由学校财务办公室划拨费用,其费用作为实验室的维护费。

4、实验室排课:实验室纳入学校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排课,并依此计算各实验室的实验教学使用情况。

5、实验室资源占用费:由学校统一建设的公共实验室不收取资源占用费,各学院(部)的实验室需要向学校缴纳资源占用费,缴纳标准执行学校关于资源占用费的收取办法,由学校财务办公室于每年的9月份统一从学院(部)经费中扣除,所缴纳资金用于学校的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

6、实验室安全:学院(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安全,学院(部)的院长是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学院(部)根据各自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学院(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如化学类实验安全、生物类实验安全、电器类实验安全、机械类实验安全、实验室安全用电、实验室防火和防盗、实验室安全教育),并认真执行,严防中毒、爆炸、火灾、灼伤、辐射、污染和盗窃等事件的发生,保障学生和教师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7、实验员队伍建设:实验员配备原则上以实验课的周课时量为准,达到15-29课时/周可配备1名实验员,达到30-44课时/周可配备2名实验员,依此类推。各单位的实验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实验员为专职岗位,负责实验课的辅助教学、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实验室信息统计和实验室安全等工作。

8、实验室日常管理: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等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的状态,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要做好物、账、卡登记,并一一对应。

9、实验室数据统计:做好实验室信息统计与数据收集工作,学院(部)每年向教学部报送实验室的相关数据,完成教育部和广东省需要的“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的上报工作。

10、实验室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实验室管理制度 ,包括实验室学生守则、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教师和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实验室安全条例和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等。

11、严禁实验室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学部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201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