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令第34号公布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本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学校对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已经毕业离校学生的,学校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七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八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部)等教学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学院(部)等教学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部)负责人相应的处分。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隐瞒不报的教学单位,一经查实,对其负责人加重处分。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认定,教学部教务办公室为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日常办事机构,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认定。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程序如下:
(一)排查:指导教师的审查,学院(部)组织的自查和学校组织的抽查。
(二)举报:教师、学生及任何学校工作人员,发现有学位论文作假嫌疑的,均应该举报。对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故意隐瞒不报的人员,一经查实,学校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三)受理:通过排查或举报等方式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会组织进行初步审查,如确认作假嫌疑,应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认定处理表》,报教学部教务办公室。
(四)认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调查认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五)告知:对确认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当事人(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提请学校正式做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决定。
(七)申诉:学校对当事人的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学生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申诉,教师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可向学校办公会、省教育厅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将有关情况报告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部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办公室
2013年6月3日